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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本篇有两则公案故事引人注目的不是案件之奇而是案子审判结果

2022-06-27 10:48:38 发布 浏览 421 次

郭安本篇有两则公案故事。引人注目的不是案件之奇,而是案子审判结果之奇。审判结果不仅违背法理,而且违背常理,简直匪夷所思!蒲松龄评论说:“此等明决,皆是甲榜所为,他途不能也。”用的是全称判断,含有他对于科举不公正的指责。因为一个人在文才方面是优秀的,在另一个方面未必出色。即使科举考试公正,选拔的人才合理,在司法审案中也未必称职。王渔洋在本篇的后面附了一则故事:“新城令陈端菴凝,性仁柔无断。王生与哲典居宅与人,久不给直,讼之官。陈不能决,但曰:‘诗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生为鹊可也。”也说明了“翰苑则优,簿书则诎”的道理。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科举考试公正与否,也不在于科举考试成功就可以授予官职这个制度是否正确,而是在于司法判案的专业性。因为只有司法判案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与传统的行政分离,形成独立的职业,专门的学问,这种荒唐荒谬的事情才有可能杜绝。遗憾的是,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弱项,而且具有强大的传统。

孙五粒 [1] ,有僮仆独宿一室,恍惚被人摄去 [2] 。至一宫殿,见阎罗在上,视之曰:“误矣,此非是。”因遣送还。既归,大惧,移宿他所。遂有僚仆郭安者 [3] ,见榻空闲,因就寝焉。又一仆李禄,与僮有夙怨,久将甘心 [4] ,是夜操刀入,扪之,以为僮也,竟杀之。郭父鸣于官。时陈其善为邑宰 [5] ,殊不苦之 [6] 。郭哀号,言:“半生止此子,今将何以聊生!”陈即以李禄为之子。郭含冤而退。此不奇于僮之见鬼,而奇于陈之折狱也 [7] 。[1] 孙五粒:孙秠,后改名珀龄,字五粒。孙之獬子,孙琰龄兄,山东淄川人。明崇祯六年(1633)举人,清顺治三年(1646)进士。历工部、刑部给事中,礼部都给事中,太仆寺少卿,迁鸿胪寺卿,转通政使司左通加一级。乾隆《淄川县志·选举志》附有小传。

[2] 摄:捉拿,拘捕。僚仆:同一主人家的仆人。

[4] 久将甘心:久欲报复,以求快意。《左传·庄公九年》:“管、召,仇也,请受而甘心焉。”陈其善:辽东人,贡士,顺治四年(1647)任淄川县知县。九年(1652),入朝为拾遗。见乾隆《淄川县志·秩官》。

[6] 殊不苦之:对李禄很宽容。折狱:断决狱讼。孙五粒有个小僮独自睡在一间屋子里,恍惚之间被人捉了去。到了一处宫殿,只见阎王爷坐在上面,看了看他,说:“错了,不是他。”于是把他送了回来。小僮回来以后,非常害怕,就搬到另一个地方去住了。于是有个叫郭安的仆人,见床空着,就在那睡下。又有一个叫李禄的仆人,一向与小僮有仇,早就想报复,这天晚上拿着刀进了这间屋子,摸了一下,以为是小僮,就把他杀了。郭安的父亲告到官府。当时陈其善是县令,很不以为意。郭父痛哭着,说:“我半辈子就只有这一个儿子,今后我该怎么活啊!”陈县令就判李禄做郭父的儿子。郭父含冤回去了。这段故事不奇在小僮见鬼,而奇在陈县令如此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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